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5-27
(麻政规〔2022〕2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27日
麻城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加快财政投资项目进展,提高财政投资绩效,控制财政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鄂财投评发〔2011〕1号)、《黄冈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黄政规〔202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含政府债券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各类专项支出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是我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评审和进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项目评审机构对投资评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项目评审的范围:
(一)上级和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债券、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由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
(七)需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
(一)与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的要求相适应,遵循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和公开、公平、节约的原则;
(二)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遵循属地管理、权责对等的原则;
(三)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相适应,遵循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和项目绩效目标设定;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项目评审的方式:
财政投资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评审机构开展评审业务。承担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定。
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400万元、信息化项目总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以及未达上述标准但按上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必须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评审;上述标准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报告及相应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评审的依据:
(一)国家、省、黄冈市以及我市关于投资、财政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省、黄冈市以及我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标准、工程计价规范与定额,与项目工程造价相关的材料、设备、人工及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
(三)国家、省、黄冈市以及我市制定的与项目相关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及项目支出定额、定量、标准和规范;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准文件,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施(竣)工图、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五)项目会计报表、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程序:
(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投资评审通知书(函);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评审机构按评审通知书(函)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评审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六)市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制定年度评审计划,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受理对评审结论存在异议的复查评审申请。根据复查申请具体事项情况,确定具体复查评审机构或组成专家复查评审小组,开展复查评审;
(五)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对预算评审报告的结论出具项目预算通知文件,对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对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批转)的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进行登记备案;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协议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市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开展财政评审标准以下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及时将评审报告及相应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项目评审的前期资料归集、整理工作,及时编制项目预算、竣工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自查报告,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评审;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报告,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对评审机构的质疑答复以及修正和补充的评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向评审组织部门申请复查评审;
(五)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应事先征得评审组织单位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并按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评审;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由评审机构法定代表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规定的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档案等评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包括对评审资料的整理、分类、登记、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成果、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投资评审结论、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项目评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和绩效评价目标及结果,确定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项目资金、批复竣工决算,并监督管理项目预算的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以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财务入账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机构和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和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机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线索,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不得瞒报和私自处理,应及时报告评审组织单位。
涉及评审中争议较大、相关方无法协调一致的事项,评审组织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确定解决的方式方法,并形成会议纪要。
评审中涉及立项、变更、调概等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评审机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项目预算、决算金额确认。
第二十一条 强化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和财政投资评审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建立评审机构履责考评机制。对评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和动态考评。对受托工作因不认真负责、社会反响较差、出具虚假报告等原因而造成政府投资损失的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预算编制、造价监管或结算、决算审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项目前期工作重大失误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等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时应设置约束条款,并加强对地勘、设计、图审、质检等专业机构工作质效的检查,对因工作不细致、不准确造成项目投资额大幅变更或经济损失的,要扣减或追回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项目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机制。对违反《预算法》和《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未经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未履行投资评审程序而提前进行招投标的,为规避投资评审故意将项目拆分变小的,由相关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提交线索,依法依规依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救灾类项目,不具备预算评审条件时不进行预算评审,进行竣工决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类以及服务类项目(信息化项目除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麻政规〔2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