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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5-09-11

(麻政规〔2015〕1号)

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

 麻城市大别山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51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麻城市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基金来源包括湖北省财政预算安排、麻城市政府安排的相关资金等。

第三条  基金使用由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经信局及相关商业银行各负其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经信局负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市发改局、科技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关于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支持方式、资金安排计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负责基金的退出、收回、补充及收取短期调度资金有偿使用费等事项的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基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将基金支持额度、支持方式等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定期向省财政厅上报基金使用效果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基金重点支持麻城市境内的以下产业项目:

(一)五大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汽配冶金、新型建材、电力能源、电子信息、农产品加工等五大产业中关联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

(二)四类新兴产业。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先进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用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三)“三个一百”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实施百亿园区、百亿产业、百亿企业工程建设中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性投资项目。

(五)重点旅游产业项目等符合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一节  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  为化解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难、贷款成本高的问题,进一步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市将30%的基金作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政府担保增信。

第六条  市经信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麻城市支行选择在支持我市企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商业银行作为发展政府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的试点银行;会同市财政局与试点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定小微企业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利率浮动比率、贷款程序等细则。

第七条  符合政府担保增信贷款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应当向试点银行缴纳企业保证金,其比率为实际贷款额度的4%—10%。试点银行向被列入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额度为风险补偿金规模的5—10倍,放大比例由市经信局与试点银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逐笔确定。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在试点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原则上在每个试点银行存放的风险补偿金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绩突出的试点银行可逐步扩大风险补偿金存放额度。同时,根据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信用等情况,申请贷款的企业一般应提供总价值不高于贷款额度的50%、符合贷款要求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保险,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当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逾期,试点银行应使用该企业保证金先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通过处置该小微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或贷款保证保险等途径进行追偿。当追偿资金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提出代偿申请,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政府风险补偿金按照不高于不足部分的50%分担,但最高代偿金额度为该笔贷款存放的风险补偿金余额。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代偿后,试点银行应当按照“账消案存”的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被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先行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照原代偿分担比例弥补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

第九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归属专项资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挪用。市经信局、财政局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评估和考核机制,加强对试点银行的考核,动态调整试点银行范围和支持政策。试点银行应当定期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报送小微企业贷款贷后管理情况、风险补偿金业务对账单,对小微企业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第十条  建立叫停机制。当政府担保增信贷款业务不良率超过5%时,从次月起,应立即停止该合作银行的此项业务,待贷款追回后或不良率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时,方可重新启动此项业务。

 

第二节  短期调度资金

第十一条  短期调度资金重点用于缓解以下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

(一)纳税大户,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连续两年年均用工100人(含)以上的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企业和新进规的工业企业;

(五)其他急需资金的企业:工业基础较好、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还款能力强、信用信誉高、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上缴税收、招商引资等情况,合理确定支持资金的额度。

(一)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年均上缴税收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借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新进规的招商企业、重点招商企业由市政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短期借款担保手续的办理。短期借款资金实行每年5—6月借出、次年5—6月收回。为确保短期借款资金按时收回,市财政局要与各借款企业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财政局与借款企业要建立包括财产抵押、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企业联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

(一)财产抵押:企业提供估价不少于借款额度的抵押物(房屋和土地为抵押物的,所属房屋和土地须经合法的中介机构评估,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由市财政局保管)。

(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企业提供不少于借款额度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企业联保:担保企业必须出具正式的联合担保文书。

(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必须为被担保企业提供正式合法的担保函。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使用短期调度资金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一)申请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能够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文件;

(五)上一年度企业上缴税金的原始票据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短期调度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每年5—6月和12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经信局进行初步审核,市经信局提出短期调度资金支持的企业名单及其支持额度,并建立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库和企业资金信用档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与借款企业签订的短期借款合同,将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合同约定等要求向市财政局及时报送财务信息,并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违约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借入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逾期将加收20%的利息,并按逾期金额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本金、利息、违约金由担保方代为偿还;也可从借入方下一年度审批安排的产业发展资金等资金中扣回或从其它形式的财政专项资金中扣回。

(二)借入方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出方有权收回借款。

(三)借入方不按合同约定还款,借出方有权采用法律形式进行清收。

(四)借入方无故延期还款或拒不还款,借出方有权在各种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等)上刊登欠款企业名单。

(五)借入方不按时还款,则不给予其财政性资金支持,不再向其拨付上级专款(有偿资金和无偿资金)和本级财政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基金使用企业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省财政厅、黄冈市财政局的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每年对企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是否继续安排产业项目资金相挂钩。对未达到基金预期使用效果或未及时归还短期调度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除采取措施收回资金外,下一年度将不再给予基金支持。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制度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黄冈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